黑龙江省档案馆关于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6 作者:黑龙江省档案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档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保护和挖掘散存于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门类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规定,黑龙江省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二、征集内容

1.反映黑龙江省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天文地理、物产资源、风土人情、方言谚语等情况的图书、报刊、杂志、照片、音像、民谚民谣、口述档案等。

2.反映黑龙江省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边疆文化、冰雪文化等文化体系的图书、报刊、杂志、照片、音像、口述档案等。

3.全国、全省在各个历史时期开展的涉及黑龙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等档案资料。

4.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各个历史时期在黑龙江形成和留存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档案文献资料,特别是早期党组织、重要党史人物、党的重要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红色档案资料。

5.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黑龙江从事革命活动或视察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音像、口述档案等。

6.黑龙江省历任和现任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及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函、讲话稿、工作日记、题词、照片、印章、音像、口述档案等。

7.黑龙江籍或曾在黑龙江工作、寓居、考察、游历过的非黑龙江籍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院士、学者、企业家、社会人士、英雄模范、体坛名将、文艺名家及其他重要人物,在生活、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信函、自传、学历证书、回忆录、演讲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照片、音像、口述档案等。

8.反映黑龙江地方特色艺术、音乐、舞蹈、戏曲、书画等有关作品的票证、证章、商标、契约、图案、报刊、海报、家谱、书稿、图片、音像等。

9.黑龙江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类史、志、鉴和各种政策、法规、制度、条例、手册、汇编等。

10.在黑龙江老工业基地建设、对外开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援疆援藏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音像、实物、口述档案等。

11.反映世界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图片、音像、书籍、口述档案等。

12.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要求

1.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并权属清晰,要附有简要内容说明,包括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基本信息。

2.音视频应播放流畅、声音或画面清晰、主题突出;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创、原件,如涉及抄袭或其他侵权行为,由提供者承担一切责任。

四、征集方式

1.无偿捐献。档案资料所有权人自愿向省档案馆捐献的,省档案馆为捐献者颁发《捐献证书》。所捐献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省档案馆拥有使用权,永久保存。档案资料捐献者对其捐献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复制。对特别珍贵且重要的档案资料,所有权人想要自行保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省档案馆采取对原件进行复制的方式征集。

五、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长期有效。

六、联系方式

有捐献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面谈等方式,与黑龙江省档案馆联系,工作人员也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接收征集处

联 系 人:季 健

征集电话:0451-87701855、0451-87701838

邮政编码:150001

具体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8号


黑龙江省档案馆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