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馆成立于1964年,是集中收集、保管省级机关及其它重要档案资料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1999年晋升国家一级档案馆。建立初始与省档案局实行局馆合一体制,2018年10月省档案局馆分设,省档案馆重新组建,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馆总人数为118人。

省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全省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接收、征集、整理、保管省级机关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对馆藏档案开展清查、鉴定和保护,实施科学管理。

(四)开发档案资源,编辑出版档案史料,推进档案信息化,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档案文化建设。

(六)完成省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档案馆内设机构:

(一)档案保管处:负责档案库房管理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出入库管理、定期清点工作;负责档案破损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对馆藏档案与新接收进馆档案的安全检查、定期消毒等工作。

(二)档案整理处:负责制定馆藏档案资料整理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档案及资料解密划控及开放鉴定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全宗卷及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负责省馆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及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工作。

(三)满文和外文档案开发处:负责制定馆藏满文和俄、日、英文等档案史料整理开发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馆藏满文、外文档案资料的翻译、整理、编目;负责馆对外国际交流翻译、联络工作等。

(四)档案利用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负责馆藏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利用工作;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和反馈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等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档案资料提供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安全工作。

(五)档案接收征集处:负责制定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接收范围;负责省直机关档案资料移交进馆情况的调查及查验、接收;负责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工作。

(六)编研处:负责馆藏档案史料研究和撰修工作;负责依据馆藏史料编纂出版档案资料、研究成果;负责组织档案资政编研项目;负责相关史实、史料的考证工作;负责档案志编纂工作。

(七)技术处:负责档案资料保护工作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负责馆藏档案保护修复、缩微、保管保护状况研究分析;负责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工作;负责馆藏音像、照片图片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和编辑;负责省档案馆重要活动音像摄录等工作。

(八)信息化工作处:负责档案信息化、数字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规范;负责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维护、管理共享、统计分析、备份恢复等工作;负责省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系统等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全省档案目录基础体系的建设,承担数据审核、业务指导、汇总上报。

(九)安全保障处: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档案馆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负责馆消防、监控、应急、反恐、值班、治安等管理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负责档案馆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负责档案战备库、房产等管理;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馆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

(十)宣传教育文化处:负责档案宣传教育、文化和法治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管理、科研规划和学术研讨交流组织工作;负责档案馆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本馆档案展览、爱国主义教育和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工作;负责档案学会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协调督办等日常政务;负责全馆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文字综合工作;负责财务、审计、资产、政府采购、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和卫生、绿化等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全馆干部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和社会保障及工资福利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负责全馆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日常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