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办法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馆提供由黑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送交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文件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馆提供查阅范围,应向形成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学生证、组织介绍信等),可在本馆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申请利用。

第三条来馆的利用者,可在本馆查阅相应的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或电子文本;也可通过本馆提供的电脑,登陆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内容。

第四条查阅纸质文件时,不得撕毁、涂改、折叠、蘸水翻阅等,不得擅自将文件带出查阅场所。查阅电子文件时,不得擅自截屏、拷贝、删改、添加文件内容。

第五条利用者可自行摘抄文件内容。如需复印或打印,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办理。复印、打印文件数量本馆有权酌情处理。

第六条利用者查阅文件时,须自觉爱护查阅大厅设施设备,自觉遵守查阅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